不正方法禁止 「不正方法」意思是一切不正當之方法,係指一切類似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違法羈押,而侵害被告自白任意性之方法而言。 刑訴第156條第1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相關條目 非任意性抗辯 隱密探話 證據排除法則 刑事訴訟法, 證據排除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