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備義務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每年應將全部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相關條目 鐵路法規名詞彙編 鐵路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