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效力 係指參加人於參加本訴訟後,對於本案訴訟之相關事項於後訴訟中,參加人因已參與訴訟程序,原則上自不得於後訴訟中再主張法院裁判不當。 是以,除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外,尚包含事實上、法律上之判斷,均可發生參加效力。 參加效力所拘束之主體,包含參加人以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被參加人)。 相關條目 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