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參加訴訟 係指「第三人」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而言。包含: 「第三人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第三人)有所請求」,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第三人主張「因第三人就他人間其訴訟之結果,自己(第三人)之權利將被侵害」,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相關條目 答辯狀 訴訟告知 訴訟參加 民事訴訟法, 參加訴訟,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