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 在行政訴訟中,代表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中央機關、地方機關為訴訟行為的人(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2項)。 例如 臺北市政府的市長、經濟部的部長、臺北國稅局的局長。 相關條目 非法人團體 推定過失責任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