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係指不變更債務之同一性,原債之關係並不消滅,而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之情形。若原債之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之關係,債之同一性已變更,則為債之更改。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民法第300條)。
例如 購買不動產時,承擔設定於該不動產的抵押權及債務;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在債權讓與的情形,其所要保護的是債務人,在債務承擔,因於契約生效後,原債務人即脫離債務關係,乃發生如何保護新的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問題。
類型
法定併存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又可分為:
- 概括承受
- 營業合併
免責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後,舊債務人不須與新債務人一併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