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 司法權通常係指審判權或裁判權,我國憲法第7章所謂司法亦係以審判權為其規範對象,此乃所以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 司法權相對於立法權、行政權,是憲法上相互制衡的國家權力。司法權的功能在於以超然第三者的地位,由法官(或大法官)公正、獨立地執行職務,專司審判,解決人民或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糾紛。 具體類型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公務員懲戒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令 相關條目 三權分立 湮滅證據罪 公平法院原則 公開審理原則 法官獨立性原則 審檢分隸原則 公懲 立法裁量 彈劾 大法庭制度 司法獨立 推事 訴訟 五權憲法 司法行政權 考試權 監察權 審查密度 釋字第166號解釋-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 釋字第392號-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