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獨立性原則 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在早期,司法權依附於行政權之下,故時常受到干預,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後,因權力分立,法治國制度漸漸落實,司法權才得以逐漸獨立。 司法權獨立之內涵,包括法官的事務獨立性,與身分獨立性: 事務獨立性 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身份獨立性 係指法官之任職,受到憲法與法律的特別保障 憲法第81條之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相關條目 公平法院原則 公平審理原則 憲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