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法官獨立性原則", description="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 ~~ ====== 法官獨立性原則 ====== 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組:法官|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在早期,司法權依附於[[憲法:行政權|行政權]]之下,故時常受到干預,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後,因權力分立,[[憲法: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制度]]漸漸落實,[[憲法:司法權|司法權]]才得以逐漸獨立。 司法權獨立之內涵,包括法官的事務獨立性,與身分獨立性: ===== 事務獨立性 ===== <WRAP box>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WRAP> ===== 身份獨立性 ===== 係指法官之任職,受到憲法與法律的特別保障 <WRAP box>憲法第81條之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行政法:懲戒|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行政法:免職|免職]]。非依法律,不得[[行政法:停職|停職]]、轉任或[[行政法:減俸|減俸]]」</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