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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客觀合併(joinder of claims)

係指訴訟客體出現複數的訴訟型態,即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權利主張)之情形。

例如:原告除了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外,同時併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相對於共同訴訟,我國民訴關於訴之客觀合併的規範較為單純。

要件

  1. 須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數宗訴訟,通說認為係指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訴訟標的之情形,若對於訴訟標的僅為單一,但訴之聲明有複數時,是否構成訴之客觀合併,通說採取否定見解。
  2. 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訴之客觀合併所合併之數宗訴訟,至少受訴法院須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
  3. 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如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財產訴訟與人事訴訟即不得合併。
  4. 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類型

  1. 單純合併
  2. 預備合併
  3. 選擇合併
  4. 重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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