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
影響
運作流程
法律爭議
- 歧異提案。
- 原則重要性提案。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言詞辯論
- 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 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宣示裁定
- 辯論結束30天內宣誓。
- 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 此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所提的案件有拘束力。
- 未來他案若有不同見解,可再提案,挑戰此次見解。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