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大法庭制度

大法庭制度是係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

大法庭制度透過對於個案的拘束力以及歧異見解的提案義務,構建成縱向以及橫向的拘束效力,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影響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1. 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 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運作流程

大法庭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之裁定,明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提案庭必須依照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該案的終局判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0)。

法律爭議

  1. 歧異提案。
  2. 原則重要性提案。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言詞辯論

  1. 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2. 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宣示裁定

  1. 辯論結束30天內宣誓。
  2. 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3. 此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所提的案件有拘束力。
  4. 未來他案若有不同見解,可再提案,挑戰此次見解。

終局裁判

承審庭依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作成判決。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