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檢察事務官", description="簡稱為檢事官,職責是協助檢察官辦案,可以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司法警察官。 " ~~ ====== 檢察事務官 ====== 簡稱為檢事官,職責是協助[[刑訴:檢察官|檢察官]]辦案,可以[[刑訴:搜索|搜索]]、[[刑訴:扣押|扣押]]、[[刑訴:勘驗|勘驗]]、[[刑訴:拘提|拘提]],[[刑訴:詢問|詢問]][[刑訴:告訴人|告訴人]]、[[刑訴:告發人]]、[[刑訴:被告|被告]]、[[刑訴:證人|證人]]或[[刑訴:鑑定人|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刑訴: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官]]。 通常2到3個檢察官分配1個檢察事務官,輔助偵察刑事偵查工作,又因犯罪類型包羅萬象,需要不同專業領域之檢察事務官,來補足除法律專業外,檢察官所沒有的其他專業知識,故此在 89 年增列了四組專業的檢察事務官,分別是:「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及「營繕工程組」,來分擔專業及縮短辦案時間。 ===== 職務內容 ===== 經由[[行政法:主管機關]]考試錄用後,各地檢署得增設檢察事務官,視檢察官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經由檢察官指派,處理下列事務: * 一、持檢察官核發之[[刑訴:搜索票]]、[[刑訴:拘票]]或[[刑訴: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 二、實施刑訴第213條之[[刑訴:勘驗|勘驗]]。但[[刑訴:相驗|相驗]]時檢察官應在場。 * 三、[[刑訴:詢問|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檢察事務官並無權限得以[[刑訴:傳喚|傳喚]],但是檢察事務官之職權相當於[[刑訴: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官]],僅得以發出[[刑訴:通知書|通知書]],來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 * 四、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刑訴: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刑訴:實行公訴]]、[[刑訴:協助自訴|協助自訴]]、[[刑訴:擔當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以及其他法定職務的執行,例如[[刑訴:勒戒|觀察勒戒]]成果、追討戒毒等費用等。 * 五、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文件或相關物證。 * 六、襄助分析、整理卷證資料。 * 七、襄助蒐集、整理、分析蒞庭資料,隨同蒞庭或其他蒞相關事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檢察官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