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證據(刑事)", description="乃與待証犯罪事實有關之一切資料。係指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即證據裁判原則)證據須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方法為調查,而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者(刑訴155條第2項)。即為證明事實,使之明瞭之原因,其程度是證明到「使之明瞭」方可採之。 " ~~ ====== 證據(刑事) ====== 乃與待証[[刑法:犯罪]]事實有關之一切資料。係指刑事訴訟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即[[證據裁判原則]])證據須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方法為調查,而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者(刑訴155條第2項)。即為證明事實,使之明瞭之原因,其程度是證明到「使之明瞭」方可採之。 <wrap info>如</wrap> [[刑法:傷害|傷害]]案件[[:扣案]]的木棍或驗傷單。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須足以證明[[被告|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69台上4913),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刑訴154條第1項)。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