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間接證據", description="又稱為「情況證據」、「可能性證據」,間接證據係指該證據僅能證明其他事實,再依推理作用,證明待證事實存否。換句話說,基於常識可以合理地從中推斷出待證事實的情況或事實,而並非個人親身經歷或親眼所見的事實;也指除證人證言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據。 " ~~ ====== 間接證據 ====== 又稱為「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可能性證據」,間接證據係指該[[證據]]僅能證明其他事實,再依推理作用,證明[[待證事實]]存否。換句話說,基於常識可以合理地從中推斷出待證事實的情況或事實,而並非個人親身經歷或親眼所見的事實;也指除[[證人]]證言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據。 在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的間接證據可以被採納。在[[:偵辦]]刑案的過程,所掌握的令人產生[[合理懷疑]]的有關狀況。這些狀況可能是一件事、可能是一些話,在認定[[刑法: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上比較薄弱,只能作為旁證。 <wrap info>例如</wrap> 受傷痕跡與[[被告|被告]]凶器符合、目擊者僅看到被告持有[[刑法:凶器]]等屬之。 <WRAP box>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22號判例 == 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須具有相連關係,始得據以推理,並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判斷所拘束。 </WRAP>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