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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

(for future reference)

備查係指下級機關、公司機構、個體,對於其自身有全權處理之事務,於發生法定效力後,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陳報或通知,使之能夠知悉其所指揮、監督、主管之事項。

意義

上級機關知悉已經過事實如何,並不影響原事項之效力,屬於「資訊性監督」(合法性監督則為核備)。由於備查僅是處理事務發生法定效果後之通知,故備查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所以不屬於行政處分

舉例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

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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