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如行為後法律有經歷過兩次以上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修正,則會有「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法官應依上開規定,將上開三時期之法律為新舊法比較,選擇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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