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支付工具罪
刑法第 201-1 條
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
偽造
、
變造
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
電磁紀錄
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9萬元以下
罰金
。
行使前項
偽造
、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
罰金
。
例如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相關條目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
,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