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支付工具罪

刑法第 201-1 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悠遊卡,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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