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剝削

性剝削是指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以各種形式使一個人成為性客體或失去性自主與身體權,均屬之。

我國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以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立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1日施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將法條中的「性交易」修正為「性剝削」,明定:

  1. 使兒童或少年行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
  3.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都屬於兒少性剝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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