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相關條目 妨害性自主罪章 性剝削 社會通念 刑法, 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