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章 為刑法分則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意識。規範侵害性自主意識的行為,是指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及自主決定,而為性交及猥褻。而性騷擾行為並無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態樣,是因為性騷擾只是讓被害人對行為人有關性的行為而感到厭惡,行為通常只是短暫性、偷襲式的方式,並未影響他人有關性的意識形成與自主決定,與刑法不同,所以規範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加以處罰。 條文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相關條目 利用權勢性交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性自主決定權 強制猥褻 誤想防衛 供述證據 遠距訊問聲請單 社會法益 刑法, 刑法分則, 妨害性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