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訊問聲請單
秘密證人可依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在審理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接受訊問。
例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5條即屬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6 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
詰問,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
被害人與
被告或
法官隔離。被害人經
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
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
當事人或
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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