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稱之為「聚眾賭博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的利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從事賭博行為,即構成本罪。
本罪乃指經營賭場之情形,並沒有區分網路、公開性的爭議,因此對架設賭博網站的經營人來說,不管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只要是意圖營利,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罪。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