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稱之「擇一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數個對象之侵害結果或數個構成要件之實現,只要其中一個或部分侵害發生或實現,即符合或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
例如:某甲明知其朝公共道路開槍,可能導致當時行走於該道路之某乙、某丙及某丁其中一人中彈死亡,仍以無所謂之心態而開槍,並致某丙死亡,則某甲就某丙之死亡結果,應負故意殺人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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