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通說認為:
例如 獵人甲在森林中誤將代木工人乙錯當黑熊,而予以射殺。此時,甲之本意在射殺黑熊,因無殺人之故意(認知、意欲),其足以排除殺害故意之存在,故不成立殺人罪,僅就其過失行為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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