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一定結果的犯罪(如殺人罪),必須行為(殺)與結果(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但並非只要行為造成了結果,就會受到處罰;刑法學者認為,必須行為創造並且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
例如,甲慫恿乙外出散步,結果乙碰巧被雷擊中死亡,原則上甲的行為仍不能認為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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