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中止犯

係指在既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因為己意中止,且「已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但是,結果之不發生與防止行為無因果關係時,仍得比照中止未遂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件

  1. 犯行尚未既遂
  2. 己意中止犯行
  3. 真摯地防止結果發生
    • 積極性
    • 相當性
  4. 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刑法 第27條
  1.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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