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相,依習慣或特約,足以作為表示用意的證明者,一樣具有文書的效用,這樣的文書就稱為準文書;而具有上述「準文書」效果,卻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即「準私文書」。(刑法第220條第2項)
例如 盜拷他人手機電子序號及內碼於自己手機內,並持以使用,可能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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