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並於刑法第10條第3項以立法方式定義所謂的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因此,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即稱之為私文書。
此外,私文書必須是以文字或符號記載特定之意思,並具備法律上或經濟上的意義,始具有刑法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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