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此為刑法第315之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犯罪型態之一。這是指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以錄音、照相、錄影或者電磁紀錄等方式,私自紀錄他人不欲公開的活動或是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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