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7種行為,而且依照少年的性格及環境,如果不及時處理,少年會有觸法的高度危險,這就是虞犯,也是由少年法庭介入處理。
行為態樣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
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
經常逃學或逃家
參加不良組織
無正當理由帶刀械
吸食
第三
、
四級毒品
例如愷他命
有
預備
犯罪
或犯罪
未遂
而為現行
法律
所不處罰的行為
相關條目
交付觀察
安置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