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規定的7種行為,而且依照少年的性格及環境,如果不及時處理,少年會有觸法的高度危險,這就是虞犯,也是由少年法庭介入處理。

行為態樣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
  2. 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
  3. 經常逃學或逃家
  4. 參加不良組織
  5. 無正當理由帶刀械
  6. 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例如愷他命
  7. 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現行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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