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物之所以離開本人的持有,並非出於本人的意思而言,所以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只要不是基於持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原本的持有關係者,均屬之。
如果物品離開本人的持有,而本人不知道遺留在何處,那麼這個物品物對於本人而言,應該稱為「遺失物」。反之,若本人知道物品遺留在何處時,則此物品不屬「遺失物」,而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意義不符。(50 年台上字第 20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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