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稱之為公訴不可分原則。

在單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的情形,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在訴訟法上是一個訴訟客體,自無從割裂予以解決,故起訴的效力及於單一案件的全部,檢察官也不可以只起訴犯罪事實的一部,如果只起訴一部,其效力仍然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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