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製作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由負責詢問以外的人為之(刑訴43條之1第2項),這些規制警方辦案的條文,其實背後隱含著「不信賴警方」的邏輯思考。
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遇有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行問錄分離時,應於筆錄簽名欄後敘明具體事由,毋需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
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