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

投案並非正式法律用語,僅是用來描述犯罪嫌疑人之客觀行為,相較於「自首」而言,係指在犯罪事實已被知悉、犯罪嫌疑人已知的狀態下,嫌犯主動出面,向有偵查權機關或公務員告訴自己的犯罪事實;投案者應無到案而得減輕刑罰。

嫌犯A「未經B女同意時,趁亂對B女強制擁抱並親吻」一事,B女已公開訴說此事,大眾及檢警單位已知悉此性犯罪之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實際為何人時,嫌犯A跑去檢察署告知此事,即屬投案,而非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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