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
依刑訴299條:
被告
犯罪
已經證明者,應
諭知
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
免刑之判決
。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
告訴人
或
自訴人
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向
被害人
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
支付
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
判決書
內。
第2項第3款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
名義。
相關條目
實體裁判
有罪判決
無罪判決
形式裁判
不受理判決
免訴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刑事訴訟法
,
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