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決

依刑訴299條:

  1.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1. 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2項第3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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