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有罪不可分

乃係針對案件單一性之刑事訴訟實務術語,刑訴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單一,在實體法僅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為一個訴訟客體,不得加以分割。

當檢察官就犯罪一部起訴,而法院也認為是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而其中已起訴事實,如不夠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不可分之關係,法院應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對此未經起訴之事實併與審判。

要件

  1. 起訴部份與未起訴部份均應有罪
  2. 兩者必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刑訴法第267條所明定,而使法院得就未起訴部份之事實併予審判,惟此乃就單一性案件而為規定,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份與未起訴部份認定俱屬有罪,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用,如法院對已起訴部份認定罪不能證明,或未予審判,未起訴部份既無所附麗,自不得加以判決,否則即有訴外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86台上6877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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