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範一致說

認為當私人違法取證的行為在實體法層次受到非難時,這個行為在訴訟法層次也應該受到一樣的評價,所以若該私人因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證據,在訴訟中必須加以排除,不能使用。

理由在於:「國家行為的一致性與司法程序的正潔性(integrity)」。白話點講就是不能嘴念經、手摸乳啦,國家機關不能一方面的在實體法方面處罰這個違法取證的私人,另一方面的又在其他的訴訟程序用這個違法行為所取得之證據用得很開心,這種國家形同不法行為的窩藏者,侵害法治國與造成法律體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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