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處分者,方發生實質的確定力,亦即其發生實質確定力的時間點與發生形式確定力之時間點有所不同,與不起訴處分有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特定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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