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係指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群島國群島水域以外的海洋範圍,依據海洋法公約及習慣國際法,各國不得對公海主張主權,公海僅能用於和平用途。
國際法上之發展已將公海自由確立為慣例,不論內陸國或沿海國,均得主張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及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及設備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其他合理(reasonabnleness)之未列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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