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秩序

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憲法對於國家形式的基本決定為: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因此國家一切法制均須朝此方向建構,而共和原則、民主原則、法治原則、社會福利原則也就成了憲法之基本秩序,並為國家整體法秩序所應共同遵守之原則。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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