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權

(Right to Education)

「一個人有受教育權」這句話包含兩個意義:一說是:「個人可以自由地隨自己的意願去接受教育,別人不應該去干涉他的這項自由。」另一說是:「個人不僅有接受教育的自由,而且別人有義務提供給他所需要接受的教育。」由此可知,「受教育權」可能是一種消極的自由權,可稱之為「消極的受教育權」,但也可能是一種積極的受益權,可稱之為「積極的受教育權」。

精確的說,在義務教育制度下,如果所說的個人已超過受義務教育的年齡,他的受教育權就只是一種消極的自由權,也就是說,別人並無義務提供他所想要受的教育。但如果個人是兒童,那麼他的受教育權便不僅是一項自由權,更是一項受益權。

一般人都承認超過義務教育年齡的人有消極的受教育權,因為教育是正當且有益個人及國家社會的活動。但兒童有積極的受教育權卻是近代的事,在義務教育實施之前,政府或國家都沒想到有義務讓兒童去受教育。雖然我國很早就有司徒之官施行五教,不過那時只是國家政策,認為國家必須教育人民,卻沒想到受教育是人民的權利。不過那時受教育的不只是兒童,而是包括至少壯年人在內,倒自有其積極性。

承認兒童有積極的受教育權基於兩個理由:

  1. 在複雜的社會中,假如兒童沒有接受教育,他們的福祉或利益將受到相當的損失;因為現代社會中,一個理想的個人應該是一個能獨立自主、有自律能力、且能與別人互助合作的人,而教育正是能使人成為理想人的必要條件,故而教育的重要性非比尋常,所以兒童應有權接受教育,國家、社會、家長乃至一般成人都有義務提供教育機會讓兒童接受。
  2. 假如兒童不接受教育,社會整體的利益直接或間接的會受到損害,因為沒有受過教育的人與別人合作的能力較低,可能不尊重社會的其他成員,間接的損及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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