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

即「法官」之古稱,又稱「推官」,乃唐代設置,最早是節度使、觀察使等官的屬官,多掌理司法,不繫京職,後期成為對法官的雅稱。

民國初年仍稱法官為「推事」,並於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繼續沿用一段時日,民國78年法院組織法已統一將推事更名為「法官」,然而直至2019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才完全正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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