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藉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本不存在之法律效果。
在法律條文中,擬制通常會使用「視為」二字。 例如: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除此之外,經由法律條文之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例如: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益人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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