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訖

收受完畢。在法院裁判書法律規定中,一般是針對收受現金完畢而言,但也可指物品已經收受完畢。

例如 《票據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