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受領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民法第242條)。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對債務人其他的債務人(即第三債務人)起訴,並請求第三債務人直接對自己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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