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雖無法律上之定義,然依一般不動產買賣之交易慣例,係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房屋。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項次11,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份(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及在專有部份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在該專有部分為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份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
此一因素,雖或未對此類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惟就一般社會大眾言,仍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除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止亦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
因此,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亦造成該等房屋之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之低落情事,因該等房屋並非一般適於居住之標的,且與週遭環境相較,買賣價格有顯著低落情事,故依估價學理適合性原則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並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
房產中有人自殺是否形成「凶宅」的認定,陳屍地點是關鍵,如果是從13樓跳下,陳屍在8樓陽台(8樓住戶的專有部分),則8樓該住戶就成為凶宅;但是如果陳屍地點是在公共區域(全體住戶共有部分),或是墜落之後陳屍於大樓之外的馬路或人行道上,則該房產在法律上就不易認定為凶宅。
雖然買賣雙方合約中沒約定不得為凶宅,但房屋曾有人跳樓死亡即算是凶宅,屬於買賣之「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要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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