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自契約締結後,才發生給付不能的情事,且以「給付之人範圍」來做區分,若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該債,即為嗣後主觀不能。
例如 甲將A車出售於乙之後,又將同車出售於丙並為交付 ;丁於債務協商成立後,突然個人遇上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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