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地役權通常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同一供役地,先後提供數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質互不相容,尚無不得設定數地役權之規定。若有一供役地雖已設定地役權登記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溝為使用目的,再行申辦設定地役權,其使用性質與原設定者並無不相容之處,其申請地役權登記應予受理。

民國99年修法,將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擴大了原本役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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