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銀行或建經公司作為履行契約的保障方,目的在於消弭買賣雙方之不信任,由與交易雙方無利害關係之公正第三者(一般為建築經理公司)暫時託管買方價款、賣方文件,待雙方契約條件達成後,始交付予交易雙方的契約。用以確保買賣雙方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對買賣價金的應有權益,並能有效防制惡意的詐害行為,避免可能招致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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