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告方法,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行為。
例如:甲登報聲明,為其尋回走失之幼兒或狼犬者,即致送酬金萬元之行為。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民法第164條)如懸賞廣告之行為可取得一定權利,例如專利權、著作權或商標權等,該權利原則屬於行為人。(民法第16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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